关于“北京海关对专业外交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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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信使队:
根据“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我关制订了“北京海关关于专业外交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附后),并定于一九九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北京海关对专业外交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
一、 根据“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考虑到专业外交信使(以下简称“信使”)的工作特点,为照顾其合理需要,本着既严密监客,又方便进出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二、海关凭外交部信使队提供的信使名单核发“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信使出境时,由出境地海关在“登记证”上批注出境日期,加盖印章,海关凭以办理手续。
三、信使每季度必须进出境一次,每公历年度内至少进出境四次方准免税购买“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有”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及第一项中的下列物品(每种限购两年,决数不得超过伍件):吸尘器、电烤箱、热水器、手动缝纫机、自行车、普通手表、加湿机、立本声小型播放机、电风扇、煤油暖炉等。
进出境次数不得跨年度累计。每公历年度内进出境不足四次者,经本人申请,海关可征税验放“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并同时免税验放前款规定限量的第一项物品。
四、每公历年充第四季度起至第二年度第一季度止,海关凭外交部信使队提供的“信使进出境情况一览表”(见附表)和信使工作证、“登记证”集体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一、 根据信使工作的特点,为最大限度地缩短其在口岸滞留时间,信使不能代他人携进物品并只能在境内补购免税物品,进境时不得携带“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列名的第一项物品;但可按规定带入酒2瓶、烟400支。违反前款之规定者,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 信使经常携带进出境的相机由北京海关业务一处在其“登记证”上做一次性登记。登记手续应由信使队集中向北京海峡办理。
三、 对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可予核查。
四、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信使的出入境次数。北京海关(88)京关业一字第29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