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拥有双重报关身份的企业在电子口岸重新备案海关信息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0: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报关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署调发[2005]189号)文件中,第十三款关于双重身份禁止问题的规定:已在海关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的报关单位,海关给予其两年的过渡期。
为使此类企业在过渡期内能正常在相应范围内开展报关业务,请拥有双重报关身份的企业携带电子口岸法人卡和两套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登记证,尽快到电子口岸昆明分中心进行海关代码的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电子数据通过海关审核后,企业即可在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时,选择以自理身份或代理身份进行对应操作。
注意:企业在操作中必须根据业务范围进行身份选择,不能以自理身份进行代理报关申报的业务,也不能以代理身份进行自理的业务(如出口收汇、出口退税、进口付汇等有关业务)
特此通知。
昆明分中心联系人:韩梅 0871-3016225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昆明分中心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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