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主要进出口单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4: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主要进出口操作单据
(一)报验单
报验单也称检验申请单,是指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针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向指定商检机关填制和申报货物检验的申请单。其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使中、外文内容一致。
在填制和提交“出口检验申请单”时,要注意按一种商品,一次出运,二个受货人为一批,填写一张出口检验申请单。一般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凭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在填写和提交“进口检验申请单”时,国内外贸企业一般应随附货物买卖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重量明细单、质量保证书和国外检验证书等资料。
(二)报关单
报关单是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供海关验关估税和放行的法定单据,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根据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又分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主要填写项目为:经营单位、贸易性质、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货名、规格及货号、成交价格、数量等。
出计货物报关单综合了出口发票有关货物的各项记载和托运单上运输事项的记载,此外还设有“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和“离岸价格”等栏目,前一栏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制,后一栏目须将不同价格条件、不同币种的出口金额减除运费、保险费、佣金和折扣等,以FOB净额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折算后填报,以利海关统计汇总。
在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一般还须按规定随附如下文件或单证:进出口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出口货物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进出口货物发票、进出口货物装箱单、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须附上货物买卖合同、产地证明等有关单证。
(三)投保单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提单号等。
(四)货物托运单
货物在办理运输过程中需要缮制托运单据,不同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使用不同格式的托运单。现分别介绍如下:
1.海运托运单
出口企业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 B/N),作为订舱依据。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装运港的船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备妥**航次**船,及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
海洋运输按运输工具不同有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散货运输,另一种是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海运托运单又根据这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散货运输托运单。是在装货单(Shipping Order)和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多功能单据,一套十二联。其内容包括目的港、运输标志、件数和包装式样、货名、运费到付或运费预付、重量、尺码、可否转船、可否分批、装运期和有效期等。
(2)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是指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单证。标准格式一套共十二联,性质与散装运输托运单相同,此套单据的核心是装货单和场站收据(Dock Receipt)。其内容与散装运输托运单基本相同。
2.陆运托运单
陆运托运单指陆上火车运输主要分沪港联运和国际联运。两者都纳入货运代理人,如外运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为简化工作,各出口单位一般以发票代托运单,但发票上必须加注必要的项目,如编号、装运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等,并随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仓(提货)单等报运的有关单证。
3.空运托运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有统一的国际货物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其内容与海运托运单大同小异,也与陆运托运单类似。
(五)大副收据
在海运中,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也被称为大副收据。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
199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即对出口货物实行“跟踪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结汇”的管理手段。进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如实填写有关货物出口的情况,货物报关验放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盖章,并与报关单上盖有“放行”图章的一联一起退出口单位,由出口单位附发票等文件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待收汇后,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单上填写核销单号码,向外汇管理部门销案。
(七)出口货物退税单
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退税专用联,格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完全相同,但纸张为黄色,通关时由海关盖章表示货物业已出口,出口单位可凭此联作为证明,按规定时期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批出口货物所征纳过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主要进出口结付汇单据
现对出口履约中涉及的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应注意的问题,扼要介绍如下: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汇票一般是各种结汇方式中都使用的主要单据之一。其填制方法和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对出口商安全收汇很重要。出口商开具汇票时,首先要明确如下事项: 
1.付款人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一般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如果是采取托收方式,一般汇票的付款人是进口商。
2.受款人
除个别情况另有规定外,无论是信用证付款方式,还是其他付款方式,如托收,汇票的受款人一般作成凭指示抬头(Pay to order),由收款银行指示将该货款打入出口公司的银行帐号。
3.开具汇票的依据
开具汇票的依据,作为出票条款的内容,一般指的是开具汇票的具体原因。如属于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凭证之一,应按照来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内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下付款的凭证之一,则应在汇票上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
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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