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操作规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6: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连海关法规处是大连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我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条 法规处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关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大连地区海关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向有关部门发出查控通知;

  四、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担保金的收取、扣缴、退还等事宜;

  六、协调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关系,联系处理知识产权事宜;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的调研、培训、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四条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权利人向大连地区海关申请的,该海关应立即将此申请转至总关法规处,由其负责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与否。审查的内容有:

  一、其知识产权是否在海关总署备案;

  二、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海关在扣留货物后,发现担保金不足的,可以予以补收。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时尚未将其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告其按《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章 查控与扣货

  第八条 受理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法规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查控通知》,报关长签批后,下发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查控措施,而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收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查控通知》后,应立即按通知要求,在现场布置查控。

  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在审单、查验等环节发现有关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应及时对该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确有侵权嫌疑的,应将案件及时移交法规处。

  对已在总署申请备案,但尚未向我关申请保护措施的,法规处应书面通知权利人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现场部门对货物进行查验,应做好检查、查验记录,并应附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注确认的有关货物的样品或图片。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具《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法规处作出扣货决定后,应立即会同现场部门对货物实行扣留,制作《海关扣留凭单》,并将其送达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法规处应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必要时应联系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有关货物是否侵权,并可通知申请人对有关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协助认定。

  现场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法规处,并积极配合法规处对已扣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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