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片区对进出口必检商品实行两级动态管理的工作规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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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必检商品实行两级动态管理的通知》(署法[1998]79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必检制度的通知》(署法[1999]73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大连片区具体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一级必检商品目录由总署发布和管理。限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进出口货物,单项货物的价值(以海关初步审价核定的货值为准)在5万美元及以上的,一律取样化验。

第三条 二级必检商品目录由大连海关化验中心根据大连化验片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二级必检商品限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进出口货物,其单项货值在5万美元及以上的,一律取样化验。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署监[1999]240号文)的有关规定,属于A类管理的企业在进出口必检商品时,进出口地海关在调阅《企业档案数据库》确定企业类别后,可允许其享受免于取样化验待遇,但企业必须与企业所在地海关签订《海关进出口必检商品免于取样化验协议书》(以下简称《免于取样化验协议》)。海关认为必要时,应对其所进出口的必检商品进行抽验。

第五条 其它信誉较好的企业,如果同一经营单位长期从同一口岸进出口同一原产地、同一品种的必检商品,经海关多次化验未发现问题的,经进出口地海关同意,在与进出口地海关签定《免于取样化验协议》后,也可享受免验待遇,但应按要求在《免于取样化验协议》中写明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生产厂家、进出口岸等。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交《免于取样化验协议》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免验放行,海关应对此类货物保持一定的抽验率。

第六条 凡既属海关必检商品又属法定商检的商品,如果相应的“法定商检报告”经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认定能够满足海关归类要求的,则可免于取样化验,但申报人应对“法定商检报告”与进出口货物的一致性负责,海关应对此类货物保持一定的抽验率。

第七条 根据海关总署和外贸部的有关精神,涉及或涉嫌逃避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一律不得凭保放行,必须等化验结果出来后,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此类货物取样送检时,现场送检部门须在《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单》“化验鉴定目的及具体技术要求”栏中作相应标注,化验中心在接到《申请单》后,优先安排化验。

  第八条 必检商品的取样送检工作应严格按照《大连片区化验鉴定工作规程》办理。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化验中心联系。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化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连片区对进出口必检商品实行两级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大关化[1999]4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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