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指导:第十章第二节 落实信用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9: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卖方之间的契约,信用证条款的落实关系到卖方按时履约、安全收汇的问题。它主要包括催证、审证、改证,是履行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催证
  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时,按时开证是买方应尽义务。但在实际业务中,遇到市场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时,买方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根据备货情况及时催证,必要时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催证。在催证函中陈述合同开证时间和备货与装运所需时间,并告知对方不及时开证,将被视为撕毁合同,我方有权要求赔偿,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二、审证
  三、改证   通过审证,发现问题后,必须要求客户改证,并在收到银行改证通知后,才能对外发货。改证应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而不是多次提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书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改证流程: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
  单据10.2 信用证分析单
二、审证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本应与合同一致,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开证行工作差错、贸易习惯的不同、或买方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如合同签订后,买方市场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情况而增添新的条件)、合同不能全面反映客户意愿等,往往会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对此我们不能默然处之,应当根据合同仔细核对与审查。审证的原则是信用证比合同规定严格时,应当提出修改;而当信用证比合同规定宽松时,可不修改。业务中,经常以我方能够做到又不影响收汇为准则,决定是否修改信用证。 业务中,银行和出口单位共同承担审证任务。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出口单位则着重审核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
  (一)银行审证要点
  1.政策上审核。来证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2.对开证行资信及信用证真实性的审查。对开证行所在国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来证进行印押审查,如信函开证,核对印签是否相符,如果相符,银行在来证上盖有核符戳记;如swift开证,电文尾端有“SAC”或“MAC”表示密押相符。
  3.信用证生效及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对信用证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如:“领到许可证后方能生效”,“另函详”等字样,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再履行交货义务。我们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同时证内要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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