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海关关于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3: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边境地区经贸活动的发展,加强对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结合云南边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境机动车辆是指在云南省特定的边境地区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我国关境运营的各种境内外车辆,以及用于公务、商务、借道等临时入出境车辆。

  第三条 境内外双方车辆进出境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同意的通道进出境,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装卸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四条 境外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范围,仅限于边境特定的区域。
  
  第二章 进出境车辆管理

  第五条 所有进出境机动车辆必须向进出境所在地海关申报。办理申报进出境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

  (一) 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境内外车辆相应的行驶证件;

  (二) 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身份证件、机动车辆驾驶员相应的驾驶证件;

  (三) 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无法出具保证函的应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四) 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

  第六条 进出境车辆的申报审核。

  (一)外籍车辆进出境申报。外籍车辆入境时,经办关员收取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其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和目的地,对符合要求的,经核准,给予核发《境外进境机动车辆登记备案证明》(附件一),凭此“证明”向入境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在规定期限、区域内行驶,并填报《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附件三);返回出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将入境时所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交到出境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持入境时填报的《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核销。

  (二)国内车辆进出境申报。国内车辆出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向海关提交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并经核准后填报《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返回入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提交出境时填报的《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核销。

  第七条 从事边境贸易进出口客货运输出入境的机动车辆出入境时,在办理第
五、六条规定的申报手续后还须向海关登记备案,并在交验第五条有关单证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驾驶人员彩色近照2张;

  (三) 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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