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缉私局缉私警察警务公开手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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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缉私警察的性质及机构设置

  缉私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作为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

  海关总署设缉私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系列局。武汉海关设缉私局,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侦查处、法制处、直属队及荆州分局、黄石分局。

  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责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二、对海关业务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三、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四、负责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五、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罪的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六、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七、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八、负责对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统计、综合分析。

  九、上级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缉私警察的职权

  一、负责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属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二、为查缉走私,缉私警察对有走私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缉私警察证》和《警官证》,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走私犯罪行为的;有走私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走私物品的,可以将其带至侦查分局经批准后继续盘问,并应当记盘问笔录。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侦查分局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三、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有拒捕、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四、为侦查走私犯罪活动的需要,缉私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五、缉私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六、因侦查走私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缉私警察的义务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缉私警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缉私警察的纪律

  一、遵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

  缉私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遵守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四条禁令”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三、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
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遵守海关总署、公安部有关纪律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缉私警察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

  (七)不准利用职权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缉私警察的执法过错及责任追究

  缉私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法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二、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

  三、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罚款的;

  五、办案中造成冤、假、错案的;

  六、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过失遗漏重大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

  七、该立案不立案或者不该立案而立案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捏造事实,做虚假证据的;

  九、私放被羁押人员或玩忽职守,导致被羁押人员逃跑,伤亡或其它后果的;

  十、须作违规处罚或行政处罚案件,故意隐报和漏报,自作处理的;

  十一、以公济私,打击报复,乱查乱扣合法经营货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案件,无故推拖,不依法查处的;

  十三、向走私犯罪分子出卖、泄露缉私情报,造成后果的;

  十四、接到群众举报走私线索,故意隐瞒或漏报,造成后果的;

  十五、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的;

  十六、违反法律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警械,造成恶果的;

  十八、丢失枪支、警械、通讯工具、案件材料和其它机密文件的;

  十九、多次出现一般执法过失,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其它应受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刑事侦查类

  走私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精神,武汉海关缉私局依法查缉发生在湖北省内所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武汉海关调查部门、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走私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接受案件

  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接受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走私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录音。

  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边防)、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

  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对提供走私案件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审查移送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于属于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立案调查。

  立案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不予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复议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对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侦查分局领导批准后,通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侦查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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