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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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 一般例外
•. 安全例外
¼.¼.

一般例外
缔约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文物和天然资源,或输入输出金银所必需的措施;
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履行缔约方全体无异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的措施;
特定条件下的限制原料出口或者获取、分配产品的措施等。

安全例外
任何缔约方可不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资料;
不得阻止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下列行动:裂变材料或提取炼裂变材料的原料;军火贸易或军用物资贸易;战时或国际其他紧急情况的行动;
不得阻止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目的的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行动。

5.其它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定
非关税措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影响贸易发展,
世贸组织专门制定一些协定,以约束各成员的行为。
这些协定包括:
•.技术性贸易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海关估价;
•.进口许可程序;
•.原产国规则;
•.装船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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