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6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23: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将于近期启用,届时报关单位须采用新版“报关员IC卡”插卡申报方式,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发送报关单数据。为此,在深圳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应当办理更换新版“报关员IC卡”(以下简称“换卡”)手续,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注册的报关员换领新版“报关员IC卡”事项

  (一)换领新版“报关员IC卡”的范围

  2006年4月3日以前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必须通过2005年年审。

  (二)办理时限

  报关员办理换卡手续的时间为2006年4月3日至6月30日,按期办结换卡手续的报关员,视为通过2006年年审。

  自2006年7月1日起,未办理本次换卡手续的报关员即为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届满,将无法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数据,如需继续从事报关员工作,须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

  (三)办理地点

  1.下列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前往现场业务处报关企业注册科(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海关窗口)办理换卡手续:

  (1)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报关企业、内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深圳海关辖区外的报关企业在深圳市设立的跨关区分支机构;

  (3)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工商注册地址在宝安、龙岗两区且注册资本超过三千万美元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5)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福田、沙头角、盐田保税区以及深圳市出口加工区、龙岗大工业区的内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由于该点办理换卡业务人数较多,现场业务处将采取“分批办理”的方式,经办人应当依照报关员所属的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按以下时间安排办理换卡业务:

  (1)4月3日—5月12日,受理外资企业的报关员(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六位分别为 “2” 、“3”、“4”)的换卡申请;

  (2)5月15日—6月2日,受理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报关员(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六位分别为“1”、“5”、“6”、“7”)的换卡申请;

  (3)6月5日—6月30日,受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六位为“8”)的换卡申请。

  2.工商注册地址在宝安区且注册资本低于三千万美元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前往南头海关综合业务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4楼)办理换卡手续。

  3.工商注册地址在龙岗区且注册资本低于三千万美元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前往沙湾海关综合业务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东座4楼)办理换卡手续。

  4.下列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前往惠州海关风险管理科(地址:惠州市鹅岭南路惠州海关报关大厅)办理换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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