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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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11号),对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做出了规定。

  根据《公告》内容,天津海关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做了相应规定,并制订《天津海关关于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操作办法》。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关于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操作办法

  附件

       天津海关关于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操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公告》内容,天津海关对天津关区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公式定价的含义: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适用范围: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备案:

  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地处偏远或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口岸海关就近提出备案申请,再由口岸海关转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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