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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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关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

  第三条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的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深圳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负责深圳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海关业务的职能管理。各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

  第五条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六条 仓库经营企业可以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和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两种类型仓库,两类仓库应分别设置独立的账册,库址应相互独立。如为同一库址的,企业应对仓库作物理隔断,并有明显的标识。

  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在本仓库中划定专门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识,存放为拼装出口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本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第七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所辖仓库建立巡仓检查制度。巡查重点应包括货物进、出、转、存仓库情况,仓库账册登记情况,以及检查仓库企业有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同时做好巡仓记录以备查。

  第八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建立对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仓库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第九条 对于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设备应经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使用。仓库主管海关对此类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以按规定办理进出仓库货物的报关业务,亦可委托具有报关资格的专业报关公司或者国际货代公司代理进出仓库货物的报关业务。

  第十一条 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仓库货物进、出、转、存、退等情况填写月报表报送主管海关。

  仓库主管海关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辖区内出口监管仓库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填写《月报表》(附件一),以上材料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送深圳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

  仓库经营企业应将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次年1月报送仓库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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