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2: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体现守法便利原则,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江门海关在关区全面实施“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是指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在货物到达监管场所前可以提前办理报关手续,待货物运抵监管区后,即可在海关卡口验放岗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二、“提前申报、卡口验放”模式适用企业范围:属地管理范围内的A类生产型企业。在此范围内的企业,与海关签订《关于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样式见附件2)后,便可根据本企业海运出口需要采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模式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需选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模式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现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申请表》(见附件1,可向现场监管部门索取);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企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所在地海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经所在地海关核实确认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的,所在地海关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企业签订《备忘录》事宜。《备忘录》以所在地海关名义对外签订。

  五、签订《备忘录》后,海关和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备忘录》约定的事项。如企业有违反约定,或有以下违反海关规定情形,并造成企业等级降到A类以下的,海关有权终止执行《备忘录》,停止企业适用该通关模式。

  (一)有走私违规行为的;
 
  (二)有拖欠海关税款情事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以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适用该模式的;

  (五)海关作出降低企业管理类别处理的;

  (六)其他应停止适用该模式的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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