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企业年审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7: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总署文件精神,做好大连海关对注册、备案企业的年审工作,规范相关行为,同时加强对企业风险分析和企业风险管理,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年审是指海关对已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在本年度内的报关、纳税以及相关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是确认注册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报关活动及相关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设立,并已完成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报关资格或者可以从事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企业,分为以下几种:

(一)取得报关资格的企业

1、专业报关企业

2、代理报关企业

3、自理报关企业(外贸、工贸、三资企业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

(二)未取得报关资格的企业

1、生产加工企业(已在海关注册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生产加工企业)

2、其他性质企业(从事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海关对注册、备案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凡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必须按海关规定参加年审。

第五条 大连海关监管处企管科及隶属丹东、大东港、营口、鲅鱼圈、鞍山五个海关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大连关区注册、备案企业年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大连关区注册、备案企业的年审工作。其中监管处企管科负责大连地区注册及全关区异地转入备案企业的年审工作.隶属丹东、大东港、营口、鲅鱼圈、鞍山五个海关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关注册企业的年审工作。

第二章 企业年审的时间

  第六条 根据海关总署文件及本关实际,年审时间规定如下:

(一)取得进出口报关权的企业每年3、4月份参加年审;

(二)没取得进出口报关权的企业每年12月份参加年审;

第七条 根据外经贸委、工商局、海关总署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在海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实行联合年审。联合年审的时间和地点统一由大连市政府决定。非外商投资企业(含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将到海关参加海关年审。隶属各关年审时间比照总关年审时间执行。

为避免参加年审的企业分布不均的情况,海关将视企业性质分阶段进行,具体时间按排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

合作企业为每年3月1日-3月20日;合资企业为每年3月20日-4月10日;独资企业为每年4月10日-4月30日。

(二)非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为每年3月1日-3月20日;国有、外贸、工贸企业为每年3月20日-4月10日;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每年4月10日-4月30日。上述时间如发生变化,海关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章 年审递交的材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须提供下述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或者公司的财务报表;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登记表》;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九条 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下述材料:

(一)《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正本);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和保税区内资企业免交);

(五)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或者公司的财务报表;

(七)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条 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下述材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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