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第二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28: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物品通关概述

(一)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1.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并将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统称为“物品”。

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口货物的区别:

进出境物品属非买卖性质,进出口货物属买卖性质。一般情况下,物品进出境没有合同、协议、不需要许可证件,适用行邮税则。

2.进出境物品的分类

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是按其进出境方式分类的“物品”类别中最为主要的两类。

(1)进出境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或以分离运输方式进出的本人自用(含旅行自用)和家用生活消费品、个人馈赠品和收藏品。

(2)出境邮递物品,是指境内外用户以国际邮递和国际快递方式寄递的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邮包(含包裹、小包)。

(二)进出境物品通关的基本规则

1.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行邮物品通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规则。“自用”,对于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本人自用或家用以及馈赠亲友而不为出售牟利;对个人邮递物品则指亲友之间的相互馈赠。“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的旅行目的和居留状况,或邮件收件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物品验放限值或限量。超出“自用、合理范围携带、分运或邮递进出境的,不适用行邮物品通关制度。

2.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则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行邮物品须由其所有人承担申报义务(包括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携运人,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海关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的申报与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的实质性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须如实申报,但申报的主体不同,申报的内容及手续相对简单。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在申报时,主要应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的品名、价值、数量、规格、质量等向海关作出客观、真实的申明。行邮物品进出境时,其所有人应按照海关红绿通道制度或《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3.暂时免税进出境的规则

由于进出境人员身份各异、进出境物品品种繁杂,根据国际惯例和进出境通关的实际情况,《海关法》规定:“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这是一项有别于正常进出境行邮物品规则的特殊规则,是海关在确保进出境行邮物品通关法律规范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下,为暂时进出境人员提供的通关便利。

所谓“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免税出境的物品”是指那些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征税方能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能否作为暂时免税物品验放进出境则须由海关确认,并在《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上注明验放物品的情况(登记),供复带出(进)境时海关核对。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携带者应当就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由旅客在行李物品的监管时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进)境。

对过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如其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海关一般不予查验;而对于过境人员(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运输工具出境的,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亦应按照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通关规定办理。

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携带暂时进出境或过境。

4.逾期未报行邮物品的处置规则

进出境行邮物品逾期未向海关申报主要有以下3类情况:

(1)进出境行邮物品所有人申明放弃;

(2)在规定的进境后3个月限期内未向海关申报和无人认领;

(3)经邮政企业确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

在上述情况下,3类进出境行邮物品已不可能按照正常通关法律制度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办理通关手续。按《海关法》的规定,可比照逾期未报货物的处理办法,依法由海关变卖处理。其中第一类情况涉及的物品在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涉及的物品在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出境行邮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

5.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则

《海关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据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本人及与他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在华期间自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安家用品)随身携带进出境,可以口头方式申报予以免验、免税放行;以邮寄方式进出境,如属小包邮件可免填申报单,凭外交官证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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