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第三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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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定减免税的进口报关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概述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含义

所谓“特定减免税”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贸易性质和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实行的政策性减免。

所谓“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则是一项货物在进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时限到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

(二)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监管特征

1.主要是针对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政策。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受各项进出境管制;

3.在规定的年限内,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控,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特定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的基本手续

1.进口前特定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海关审核货物的形状,用途、申请人的资格等。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核发相应的“征免税证明”。并由此取得合法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优惠。

2.货物进口

在特定减免税货物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将审核《征免税证明》及其他报关单证,在有选择地查验货物后准许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人提取。

3.使用期间接受监督和核查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呈报反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表,配合海关抽查收货人或使用单位的账册或实存数,接受海关的监督。对监管期限内因故出售、转让和移作他用的,提前向海关报告并补缴进口税。

4.期限届满后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一旦到期,如货物由原使用单位或企业继续使用的,通常即可自行结关。但对期满后出售、转让的,则应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后结关。

二、特定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

(一)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与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外,均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规则

1.特定减免税的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的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企业性质、经营条件、减免税范围后予以登记,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手册》。

按规定,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步,已在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经海关审核后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是货物进口时申报按减免税方式通关的基本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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