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关公告2006年第10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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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员注册许可的受理部门

天津海关企业管理处是天津关区报关员注册许可的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有关报关员注册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及颁发《报关员证书》。

办公地点: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5号 联系电话:022-65206603

自6月5日起,迁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为: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立交桥旁

二、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是由社会保险办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报关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三、关于报关员重新注册

已通过2005年年审未按期重新注册的报关员,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按照海关总署第146号令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办理报关员注册有关事项的格式化文本

自2006年6月1日起,办理报关员注册有关事项应使用新的格式化文本,申请人可到天津海关网站自行下载报关员注册有关格式化文本。

天津海关网址http://tianjin.customs.gov.cn

五、关于报关员名章

报关员名章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标准为正方形,长2CM,宽2CM,包含报关员和报关员姓名字样,字体为宋体阳文,具体样式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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