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分析: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4: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及物品的报关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我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报关)规定,重点掌握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行李物品、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程序和具体要求。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一般掌握)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重点掌握)

三、各种运输工具的报关(重点掌握)

第二节 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物品通关概述(一般掌握)

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重点掌握)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重点掌握)

第一节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

(一)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范围

《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范围是:

1.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的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

2.车辆

车辆包括进出关境的客车、货车、行李车、邮车、机动车、发电车、轨道车和进出境的汽车、人力车等。

3.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所有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关境的民用航空器。进出关境的军用航空器装载普通客货时,也受海关监管。

4.其他运输工具

其他运输工具包括载运进出境客货的马、驴、牛、骆驼等用于驮运的牲畜。

(二)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付的货物通常是通过国际间的长途运输来实现的。承运人和运输工具作为这种运输行为的主体,需要根据货主的要求将相关的货物载运到指定的地点,起着完成国际间买卖行为的枢纽作用。离开了运输工具,就无法实现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买卖双方的货物就不能进入对方关境,也就无法实现国际贸易。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意义表现在:

1.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2.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

3.方便进出口,促进国际交流。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

(一)如实申报的规定

《海关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证件,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货物、物品的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对其交验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定

由于海关并不都设立在关境线上,因此,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后还需继续驶往设关地点办理进境手续;出境运输工具在设关地办结海关手续后还需驶经关境线前往境外目的地。对这一行进过程,《海关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行进途中不得转道绕行、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物品。

(三)预报信息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使海关能到位监管,及时办理运输工具进出手续,保证货物、物品顺利装卸。

(四)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对交验单证进行审核后,将根据申报事项和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对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物的监管和检查。海关在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按照《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运输工具在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时,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换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三、各种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中国关境时,应按中国海关的规定递交相应的报关单证,并按国际惯例递交有关船舶的证明文件。
1.进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中国关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者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有关单证: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清单、进境旅客清单、船员清单等等。国际航行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给海关。

2.出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驶离中国关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到海关办理出口岸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如“出口载货清单”(无出口货物交“无货清单”)、“出境旅客名单”(无出境旅客免交)、“船员名单”(无出境旅客免交)、“船舶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外籍船舶免交)、“船舶吨税执照”及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海关在接受上述有关申报单证并经审核符合监管条件后,可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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