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1:28 14:2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因而不同于民法内部某个具体的制度和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精神与灵魂,因而不同于所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原则,如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使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它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的集中反映,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因而成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还是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法兼具行为法与裁判法的性格,因此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行为准则,还应遵循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行为规范时,民事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与要求行事。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阎明含义。如果在这一活动中遇有多种解释,则应以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进行取舍。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均不应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就不得采用。如果存在法律漏洞,则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漏洞补充。

4.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应当遵循的基础;无论何种理论,如果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则不足取。

第一节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其具体内容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我国民法确立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给予和我国公民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有关国家对在他国境内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则依照对等原则对其国民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限制。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不相同,但当法人与公民或其他法人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适用同一法律。即使是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也必须受民法规范的约束,没有任何特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上欺下,强迫他方服从己方的意志。当然,法律地位平等,不是说民事主体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也可以同时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种制度。如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权;遗嘱自由,即个人生前得依法设定遗嘱以决定其财产的死后归属;设团自由,即个人得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任意与他人组成法律承认的组织。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合同自由,即当事人自愿决定缔约与否、与何人缔约、决定契约的内容及契约的方式等。

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民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因此,只有贯彻自愿原则,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法的作用,并激发当事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强行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否则其行为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异很大,实践中多发生以自愿之名行压榨之实的不公正个案,因此,应当通过民事特别法或者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之进行校正。

第三节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公平是来自道德的观念,提倡公平是社会公德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及公平责任原则等方面的规定。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相关文章


北京:2007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七)
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四)
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二)
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一)
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十)
探析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趋势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考试前讲义第十一讲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