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一)进口贸易经营管制
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即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录入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经营。
(二)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对我国大宗货物、特别重要的货物出口,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企业经营。具体表现为: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出口货物目录及指定的出口经营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公布;目录以外的货物出口,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他规定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