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2: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保监发〔2007〕6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了进一步增强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开性和民主性,我会决定成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对我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所谓重大技术问题,包括: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转变;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三)我会制定和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委员会的构成

  委员会由以下几方面人士构成:

  (一)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保险机构的有关专家;

  (三)学术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

  (四)国际著名咨询机构的有关专家。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保监会会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代表性。经研究,已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

  三、委员的任期

  委员会的委员由保监会聘任,每届委员任期两年。保监会会外委员最多可连任两届,保监会会内委员无连任限制。

  保监会会外委员,除特殊情况外,其委员任职一般不随工作岗位变化而终止。保监会会内委员,调离本部门时,其委员任职自动终止,由原所在部门推荐新的委员人选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接任。

  第一届委员任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

  四、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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