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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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办社图函〔2007〕367号 2007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建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文化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的古籍保护工作咨询机构,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古籍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珍贵古籍定级及破损定级;
  (四)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
  (五)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
  (六)古籍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评审;
  (七)中华再造善本、珍贵古籍的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工作;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古籍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古籍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古籍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古籍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当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文化部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古籍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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