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0: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金所办字〔2007〕44号 2007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六)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

  (七)控制结算风险;

  (八)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第九条 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均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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