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日本输华精米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0: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日本输华精米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27日 国质检食函[2007]4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7年4月总局与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附件1,以下简称《议定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目前日本只有神奈川精米加工厂 (Kanagawa rice milling plant)生产的精米可以对华出口,请各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受理该加工厂输华精米的入境报检,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议定书》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要求。

  二、日本官方为日本输华精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附后(附件2)。另,根据双方商定,《议定书》中要求日方出具的《熏蒸处理证书》随附在《植物检疫证书》之后。
  在日本输华精米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2.《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的安全性,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以下简称MAFF),经过友好协商,就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的植物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除需满足日本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下列有害生物为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墨西哥斑皮蠹Trogoderma anthrenoides、水稻谷枯病菌Burkholderia glumae和水稻坏死花叶病毒Rice necrosis mosaic vi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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