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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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07〕2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文件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2号),把专项行动与资源整合、煤矿关闭、培育发展煤炭大集团相结合,明确规定超层越界生产等五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等六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抓得紧、行动迅速,该通知重点突出、措施过硬、职责明确、要求具体,对各地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参考、借鉴。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发〔2007〕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深刻汲取近期我省发生的数起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生产,规范煤炭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我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省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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