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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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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