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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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商改字〔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反馈。
  联系人:崔燕
  电 话:010-85226402(传真)
  E-mail:mailto:[email protected]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说明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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