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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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2号)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要高度重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退税审核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退税手续的办理。

  三、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办理退税的次月10日前,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附件: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略)

  2.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明(略)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略)

  4.涉税事项调查表(略)

  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退税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船舶制造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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