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9: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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