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1: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79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1.严格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要报经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除明显物价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3.规范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4.严格控制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对所属现有的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5.加强对办公用房资源的统筹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合理安排办公布局,有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需求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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