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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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并经2007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

1 总则


  1.1 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检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 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5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级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工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2 免检产品类别的确定


  2.1 确定原则。
  2.1.1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优先在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领域实施免检制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我国产业产品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1.2 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商标和自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2.1.3 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龙头企业。
  2.1.4 引导消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产品积极实施免检。围绕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大对农用产品的免检力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树立一大批消费者信赖的优质产品,保障消费安全,提高消费层次。
  2.1.5 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优先在产业发展成熟、总体质量水平长期稳定合格的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避免对质量可靠的优秀企业不必要的监督检查,达到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效能、保障质量安全的目的。

  2.2 确定程序。
  2.2.1 每年1月底前,省级局在征求市县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目录建议(见附件1)。
  2.2.2 国家质检总局汇总研究各省级局建议,提出目录草案,征求省局、有关行业、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参照《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等有关产品类别名称规范,研究确定当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
  2.2.3 每年一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实施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类别,制定公布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3 申报


  3.1 申报条件和证明材料。
  3.1.1 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图以及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1.2 注册商标。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申报企业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根据申报企业对商标的占有关系,分4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若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②若企业已提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③若所使用商标为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变更获得,在提供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还需提供商标变更核准公告证明。④若所使用商标为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许可其使用,必须提供报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
  3.1.3 产品质量。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的投产试验报告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市县局关于该企业近年来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的证明文件;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近2年来产品出口合格情况的证明。
  3.1.4 质量体系。一是企业要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检验、包装、储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二是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未造成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自行提供生产工艺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清单;售后服务情况;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通过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省级局应提供申报企业无重大质量投诉的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向其所属产品质量申诉中心核实申报企业及其产品的投诉情况。
  3.1.5 经济效益。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全国前列。
  证明材料:申报产品上年度产量、产值、销售量、销售额、出口创汇、纳税、利润情况。其中产量、产值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纳税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创汇由海关或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利润由会计和审计机构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证明。
  3.1.6 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
  证明材料: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3.1.7 监督检查。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按申报产品品种提供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单位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提交三次以上监督抽查报告。
  3.1.8 其他条件。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实行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明;
  --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应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产品节能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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