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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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7]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码、所在省 (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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