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3: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7]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因银行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变动的情形日益普遍。为解决因银行机构变动引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批量迁移问题,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增加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功能。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的业务处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以下简称批量迁移)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批量迁移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同一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将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在某一银行机构开立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全部或部分迁入到另一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出方银行机构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出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入方银行机构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入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出方人民银行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出方银行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入方人民银行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 迁出方银行机构负责批量迁移申请的提交;迁出方人民银行负责批量迁移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批量迁移申请的核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机构可申请进行批量迁移:
  (一)银行机构所属行别发生变动,引起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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