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200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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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200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7]9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海洋伏季休渔是一项群众拥护、效果明显、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应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根据部分群众要求和建议,我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切实可行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决定对2007年部分海域的休渔作业类型及休渔时间做如下调整: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从去年的6月16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向前平移到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期维持2个月不变;东海区灯光围网作业暂不实行休渔。其他现行休渔规定保持不变。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覆盖面广、涉及渔船渔民多、管理任务艰巨。在保持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强化管理措施、巩固休渔成果、提高休渔质量是做好2007年休渔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和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重要性的认识,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制度执行好。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管理,维护休渔秩序。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强化管理措施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休渔渔船管理工作。休渔期间,所有纳入休渔范围的渔船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生产。要充分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清理电脉冲惊虾仪等有害渔具,加强最小网目尺寸检查,集中力量抓好休渔渔船的全面检查和综合管理。要组织调配各级渔业执法力量,强化休渔期间的海上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北纬35度附近海域、闽粤交界海域及其他省际间交界海域等敏感海域的海上现场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维护休渔秩序,不断提高休渔效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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