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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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2007年4月9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 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裁判员
  由省级地方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协《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由地方跆协自行制定。
  (二)国家级裁判员
  1、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
  2、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证书;
  3、能用较简单的英语进行业务交流;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参加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8次以上;
  6、担任一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三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至少3次以上中跆协举办的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7、国家级裁判由高至低另分为荣誉、A、B三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1)国家荣誉裁判:参加裁判工作15年以上,国家A级裁判;
  (2)国家A级裁判:担任国家B级裁判5年以上,并在6年内参加至少10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
  (3)国家B级裁判:担任一级裁判3年以上,并在3年内参加至少5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表现良好;
  (三)国际级裁判员
  1、由世跆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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