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6: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8号)


  接外交部通知,2006年6月3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6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简称“塞黑”)的国际法主体地位,6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继续有效,双方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变。7月6日,中国政府与黑山共和国政府商定,在中国与“塞黑”间的所有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鉴此,自2006年6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自2006年7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黑山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塞黑”的国别及统计代码“349”停止使用。增设国别塞尔维亚(the Republic of Serbia),其统计代码为“358”。增设国别黑山(the Republic of Montenegro),其统计代码为“359”。

相关文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24号--公布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53号)--补骨脂注射液等11个中药品种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