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的通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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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的通报


  200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各地2006年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通报如下: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情况

  截至 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经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城市总数的77.9%。其中,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83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98.6%;370个县级市中,有229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县级市的61.9%。浙江、广东、河北、江西、甘肃、陕西、江苏、湖北等8个省的 90%以上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二、廉租住房制度资金落实情况

  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1亿元(含部分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9.8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 3.1亿元,社会捐赠0.2亿元,其他资金15.6亿元。2006年当年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23.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2.1亿元(同上),土地出让净收益3.1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为4.7亿元,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3.5亿元。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全国 121个地级以上城市明确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其中青岛、宝鸡市定为15%,深圳、银川市定为10%。全国已有37个地级以上城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其中,重庆市1亿元,南昌市5224万元,拉萨、芜湖市分别3000万元。广东、云南、福建、陕西、西藏等省(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各市(区)或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青海省规定,省级财政承担80%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其他20%由各州(地、市)、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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