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三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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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用的出口单据
出口单据的种类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单据,其内容、份数和制作方法如何,应按照不同交易的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提交的单据则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严格相符。兹将在履行CIF出口合同、使用班轮运输情况下,常用的出口单据的用途及其制作要点作扼要说明如下:
A.汇票
在出口交易中,货款结算通常使用随附单据的“跟单汇票”。关于汇票内容和使用,在本书第三部分中将会作介绍,以下主要阐述缮制汇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在信用证业务中,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上述三个内容应分别填人汇票相应的项目:例如:“凭”(drawnunder)项下应填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L/CNo.);“日期”(date)一栏应填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和币制。在填制汇票金额和币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第二,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8%,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余额为98%,其差额2%一般为应付的佣金。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场合。第三,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第四,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与币制的大小写必须一致,汇票不得涂改,不允许更改后加盖校对章。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付款人名称必须缮写完整。按UCPS00第9条aiv与biv规定:“信用证不应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信用证要求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种汇票为一项额外的单据。”据此,如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仍应照办,但这只能作为一种额外的单据。在托收方式下使用的汇票,其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国外进口商。为便于代收行收款,制作时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汇票的受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在托收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方式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t。theorderofBankofChian)。
•.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lnvoice)简称发票(1nvoice),它是出口人对进口人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其主要作用是便于进口人核对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在信用证方式下,便于银行核对所显示的货物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再者,发票也是供进口人凭此收货、支付货款和作为进出口人记帐、报关、纳税的依据,在即期信用证业务中不要求提供汇票的情况下,常以发票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收据。发票全面反映了交付货物的状况,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是出口人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出具人名称、发票字样、抬头人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开票日期、装运地点、目的港或目的地、唛头、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等。有的在发票下端还印有“有错当查”(E.&.O.E.即:errorsandomissionsexcepted的缩写,指错误和遗漏不在此限)的字句,这是为了一旦发生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更正或更换,但这并非必要项目。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不能有丝毫差异。在缮制发票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各项:
•.出具人名称。发票出具人一般为出口人。在发票的顶端,通常印有出口人的名称及
详细地址。在信用证方式下,上述出口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相一致。按UCPS00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外,发票必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发票抬头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
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在托收方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人统一编制,一般采
用顺序号,以便查对;合同号码应如实填列;信用证号码依照依信用证中列明的填制。发票的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一般提前一周为宜,且不要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如遇在世界上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列国名或地区名称。
•.运输标志。凡是信用证指定唛头的,必须依照规定制唛。如未指定,出口人可自行设计。发票的唛头及件号应与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所表示相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与包装方法。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与包装方法等有关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UCPS00第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单价与总值。单价和总值是发票的重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打,并应做到单价、数量、总值三者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商业发票的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各种说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特定费用金额等说明、有关文件号码与证明文句等。在缮制发票时,可将上述内容打在发票的商品描述栏内。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要求有:分别列明货物的FOB金额、运费及保险费;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码(B.T.NNO.)等有关号码;注明货物的原产地是中国等。若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类似文句,即要求出具“证实发票”或“签证发票”(certified in-voice),则需将发票下端的“E.&.O.E.”字样删去(如发票上印有的话)。
•.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但依照UCPS00第37条aiii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如果信用证规定需签署,则发货人仍需签署。
C.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随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各异。海洋运输时大都使用海运提单(OceanBill。fLad-ing,B/L)。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有关的事项。
•.海运提单的名称。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与其他单据一样,通常标明单据的名称。依照UCP500的有关规定,银行可接受海运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例如,来证中规定为“OceanB/L’’,但提交银行的为“MarineB/L’’,甚至是".CombindTransportB/L’’,只要其中内容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均可予以接受。
•.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亦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单称之为第三方提单(ThirdPartyB/L),例如以货运代理机构作为托运人。
•.抬头(Consignee)。提单中抬头栏目的缮制应严格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在托收业务中,提单大多做成“凭指定”(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定”(仍orderofshipper)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有时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凭X X银行指定”(toor—der。f…Bank),例如凭开证行指定。这种提单须经该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被通知人(NotifyParty)。提单上列通知人的目的,是便于船公司在货物抵港前能及时通知实际购货人作好提货准备。所以提单中被通知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信用证有具体规定时,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制。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必须详细,有的还要加上邮政信箱号。如是记名提单,则被通知人一栏可以不填。有时候信用证上没有显示被通知人的内容,则正本B/L这一栏内不填内容,但副本B/L这一栏内必须填上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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