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3: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0年6月2日国防科工委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7年2月7日《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防科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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