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3: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7] 24号 2007年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O%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四、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本通知所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200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强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7年第1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建设部关于批准设立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等12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