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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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均按照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数据集中的工作,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人民银行的计划进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一些金融机构还进行了系统开发的立项及相应准备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据集中系统运行试点工作
  按照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进度安排,2007年4月至6月将进行数据集中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的各项功能测试、网络流量及并发情况测试等。商业银行重点完成数据采集的测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完成数据采集测试外,还要重点进行业务处理和报表生成等功能的测试。试点单位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报送数据和测试情况说明。
  (一)试点时间安排(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


┌───────────┬──────────────────────────────┐

│  时间       │          内容                  │

├───────────┼──────────────────────────────┤

│  2007年4月2日-13日 │试点行培训                         │

├───────────┼──────────────────────────────┤

│  2007年4月26日   │第一次试报,报送2007年3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

├───────────┼──────────────────────────────┤

│  2007年5月16日   │第二次试报,报送2007年4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

├───────────┼──────────────────────────────┤

│  2007年5月22日   │第三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

├───────────┼──────────────────────────────┤

│  2007年5月26日   │第四次试报,报送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

│  2007年6月15日   │第五次试报,报送2007年5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

├───────────┼──────────────────────────────┤

│  2007年6月22日   │第六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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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试点单位基本条件与要求。
  本次试点工作参与单位的确定采取“自愿报名、综合平衡、统一筛选”方式,即各单位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试点单位申请条件、要求以及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银行总行对所有申请单位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选出参与试点的单位,并对其进行试点前的培训工作。
  1.全国性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条件。
  (1)系统建设方面: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须在试点前完成本部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测 试,确保按照人民银行提出的新的报送方式、报送范围、报送时间、编码规则等要求报送所需数据,并能对试点期间产生的各种问题及时予以修改。
  (2)网络接入方面:按照人民银行科技司对于数据集中系统网络连接的技术要求,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须在试点前完成与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的网络接入工作,确保试点期间能顺利通过网络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3)工作组织方面:试点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需熟悉金融统计业务流程,并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解决试点期间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参与试点的人员在试点期间应按时和保质保量完成人民银行总行部署的各项试点工作。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与试点的要求。
  (1)从事统计业务的人员业务素质高,计算机设备配置先进。
  (2)辖内金融机构种类齐全,类型丰富,有较高的代表性。中小金融机构与本单位之间及本单位与总行之间通讯连接顺畅。
  (3)下辖试点机构的选取: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应从所辖地域范围内确定两家独立法人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其他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选择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和两家地市中心支行及该地市中心支行所辖的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参与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敦促参与试点的中小金融机构提前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测试工作,确保其按规定时间参与试点工作。
  (4)统计数据报送内容:参与试点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报送自身数据;地市中心支行还应报送辖区内两个县支行数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还应负责报送辖区内参与试点的独立法人中小金融机构的数据;其他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报送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数据(若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有能力报送全辖数据和参与试点的两家市联社数据,则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可以不再报送所辖市联社数据)。
  (三)试点申请时间、方法。
  试点工作是人民银行总行数据集中系统开发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成败与否直接影响到系统能否按时保质投入正式运行,需要全国性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参与,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对照试点单位条件与要求报名参与数据集中系统的试点,并提前做好参与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25日,人民银行总行对报名机构的调查、选择的截止时间为 2007年1月30日,之后人民银行总行将通过文件确认参与试点机构。
  报名方法为各单位将由本单位主管统计工作的行长或副行长签名,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见附件1),通过传真的形式传到人民银行总行。

  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程序相关技术要求
  (一)接口及编码规范。
  实施统计数据集中后,统计数据报送的接口规范和相关统计信息的编码规范都与现行系统有所不同。新的接口要求重新定义了数据报送文件的命名规则和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编码规范定义了业务类、机构类、地区、机构、表单、指标、频度、批次、币种、数据单位、数据属性、业务数据标志、数值类型等信息的规则。各报数机构务必按新的接口及编码规范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接口及编码规范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网络接入方式。
  统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接入总行服务器进行工作;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总部通过专用网络接入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将金融统计数据通讯文件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登陆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代报金融统计数据。其中满足接入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条件的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人民银行总行将有计划、分批次的允许其直接接入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直接接入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的金融机构须满足人民银行规定的网络接入要求(具体另文下发)。

  三、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接口的测试安排
  参与统计数据集中试点的相关机构将于2007年3月进行程序接口的测试,测试方法是将通讯文件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登录总行服务器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反馈给人民银行总行和参与测试的金融机构。
  不参与数据集中试点的相关机构将于2007年7月至9月进行程序接口的测试,测试方法是自行登录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测试通讯文件接口,并将测试结果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四、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要求
  (一)部署中小金融机构统计数据集中工作。
  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方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担所辖地域范围内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核对和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统计数据采集工作部署。
  制定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月报报送明细表,包括每家中小金融机构报送月报统计数据的内容、时间、手段等工作的部署。其余频度的统计数据待总行统一部署后下发。
  2.掌握中小金融机构统计数据集中项目组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辖内中小金融机构上报数据集中项目组人员名单和数据集中工作进度。
  3.配合总行的进度安排,跟踪辖内中小金融机构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
  4.检查中小金融机构统计数据集中后的报数程序准备情况,完成通讯接口文件的测试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对网络工作的部署,落实中小金融机构的报数手段,制订与人民银行总行进行网络连接的计划。
  5.督促辖内中小金融机构完成数据集中的试点、培训和双轨运行工作。
  负责对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模块的培训、与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相关的制度培训等;督促辖内中小金融机构按时按质完成双轨运行工作。
  (二)做好历史数据的准备工作。
  目前,没有利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和存储辖区内县级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数据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应于2007年上半年将1999年末至今的辖区内县级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或补录进入现行系统(补录数据原则上为人民银行县支行曾采集过的数据),为2007年历史数据导入统计数据集中系统做好准备。
  (三)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数据集中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直接采集和核对辖区内包括县一级金融机构的数据,统一进行数据处理,产生报表,并向辖区内的人民银行县支行反馈金融统计数据,工作量成倍增加。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合理安排配置人员,以保障数据集中工作正常开展。
  (四)完成统计数据报送机构情况登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与各报数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完成辖内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涉及地区使用的行政区划码的编码登记情况,包括虚拟地区代码设置和各机构报送统计数据情况登记。各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完成该项工作。

  五、对中小金融机构数据报送补充要求
  (一)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汽车金融公司按法人报送统计数据。该类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分地区数据的层次按如下原则确定:如果法人金融机构下辖的分支机构仅分布在县,该法人金融机构应报送地(市)和县的统计数据,并应保证地 (市)和县的数据总分核对相等;如果下辖的分支机构不跨省,且分支机构中所在地区有分布在地(市)的,该法人金融机构应报送省、地(市)和(或)县的统计数据,并应保证各层次数据总分核对相等;如果下辖的分支机构跨省,该法人金融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全国、省、地(市)和(或)县的统计数据,并应保证各层次数据总分核对相等。
  (二)城乡信用社数据采集流程。
  没有省联社(或省信用合作办公室)的农村信用社如具备采集本省数据的能力,数据集中系统上线后,第一阶段由省联社(或省信用合作办公室)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省、地 (市)、县的统计数据,再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报到人民银行总行。待条件成熟,经人民银行总行允许,该类报数机构可通过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上报数据。
  没有设省联社(或信用合作办公室)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第一阶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地(市)和(或)县的统计数据,再由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向人民银行总行上报数据。数据报送结束后,其省或地市数据如需要汇总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汇总。待条件成熟后,经人民银行总行允许,该类报数机构可通过专用网络向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上报数据。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联系人和电话:毛奇正 010-66195591
  梁景宗 010-66012734
  附件:1.参与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试点工作申请表
  2.接口和编码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参与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试点工作申请表



┌───────────────────────────────────────────┐

│        参与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试点工作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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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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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参与试点情况    │                               │

│ 详细说明(人     │                               │

│ 民银行须将选    │                               │

│ 择的分支机构    │                               │

│ 和中小金融机    │                               │

│ 构情况加以说    │                               │

│ 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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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和电话:   │                               │

├───────────┼───────────────────────────────┤

│  联系人Email    │                               │

│  或Notes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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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签字和盖章    │                               │

│           │                               │

│           │                               │

│           │                               │

│           │ 主管行长签名:        单位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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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接口和编码规范

  一、前言
  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和编码规范规定了各报数机构向人民银行上报数据的过程中所用到的数据文件名称的组成规则和文件内容格式的定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编码。本规范在现行系统接口的基础上按照数据集中情况下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的编码规则参照了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适用于所有向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上报金融统计数据的报数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二、通用要求
  (一)时间参数。
  除有特殊说明外,日期统一用8位字符表述,前4位表示年份,第5、6位表示月份,后两位表示日期,例如“20060101”表示2006年1月1日。
  旬度日期仅包括上旬或中旬,如××××××10或××××××20。
  月度、季度日期均为月末、季末日期,结转月季报作为特定日期约定为××××0101。
  (二)英文字母。
  除表单代码、报表代码和时间序列指标代码的第1位规定为大写英文字母外,其他所有系统中需要用到的字母均为小写字母,且不可使用字母“o、l”,以防与数字“0,1”混淆。
  (三)报送数据的单位。
  各机构报送的数据,其单位大部分为金额单位,但是也存在部分数据,其单位不是金额单位,例如分支机构数,员工人数等。金额的单位可以在报送的头文件中指定,例如元、万元、亿元等。其余数据的单位为单个量词,例如“家”、“个”等。即指标名为员工个数、机构数等,如果数据为100,即表示100个人,100家机构等。

  三、接口要求
  (一)常规通讯接口文件。
  常规通讯接口文件是指数据报送机构向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和文字材料使用的文件。报送文件采用长文件名,分为头文件(1文件)、数据文件(J文件)和数据说明文件(D文件),其中I、J文件为不带格式的纯文本文件,数据说明文件是对本期数据的说明,格式为RTF文件。数据说明文件不是必须上报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报送,头文件和数据文件必须同时上报。
  报送文件命名方法及文件格式如下:
  1.主文件名(共24位,不区分大小写)。
  头文件名、数据文件名和说明文件
  1     系统代号(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A)
  2     标志位(数据文件:J;头文件:I说明文件:D)
  3-6    机构类代码
  7-13   地区代码
  14-21   年(4位),月(2位,01、02…11、12月),日(2位)
  22    频度
  23    批次
  24    顺序号(文件名的顺序码没有特别的含义,主要为区分多次报送而设置,也可以在数据修改阶段,用于对不同时间报送的数据进行区分)
  2.扩展名。
  .DAT  数据文件
  .IDX  头文件
  .RTF  数据说明文件
  例:2006/3/31工行全国月报
  AI3010000000020060331411.IDX
  AJ3010000000020060331411.DAT
  AD3010000000020060331411.RTF
  3.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内容的要求如下:
  头文件和数据文件通过关键字代码关联,减少数据文件冗余量。
  各个字段之间用一个“│”隔开,各个字段值中不能包含“│”。
  对于数值类型的数据前面不要添加前导符(不需要添加0)。
  文件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1)头文件。


┌───┬──────┬────────────────────────┐

│字段1 │关键字代码 │6位                       │

├───┼──────┼────────────────────────┤

│字段2 │表单代码  │5位                       │

├───┼──────┼────────────────────────┤

│字段3 │机构类代码 │4位                       │

├───┼──────┼────────────────────────┤

│字段4 │地区代码  │7位                       │

├───┼──────┼────────────────────────┤

│字段5 │数据属性  │1位[AB类表单为数据属性,对CD类表单,此处是列号] │

├───┼──────┼────────────────────────┤

│字段6 │币种    │7位                       │

├───┼──────┼────────────────────────┤

│字段7 │单位    │1位                       │

├───┼──────┼────────────────────────┤

│字段8 │业务数据标志│1位                       │

├───┼──────┼────────────────────────┤

│字段9 │数值型类型 │1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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