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之江链轮美国公司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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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之江链轮美国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24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之江链轮美国公司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6〕5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之江链轮有限公司在美国旧金山独资设立“之江链轮美国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经营年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链轮、链条及机械配件的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旧金山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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