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6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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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6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小型水质处理器、化学水处理剂及输配水管材进行了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一)小型水质处理器监督抽检情况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小型水质处理器(包括一般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矿化水器)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小型水质处理器880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99件,在销售单位抽检781件。抽查指标为是否具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等。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合格产品641件,总体合格率为72.8%;在生产企业抽检的99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93.9%,6件不合格,其中,4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2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在销售单位抽检的781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70.2%,233件不合格,其中,121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113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33件产品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

  (二)化学水处理剂监督抽检情况

  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6个省、自治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或自来水厂使用的化学水处理剂(混凝剂、软化剂、除垢剂、矿化水剂)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共抽查化学水处理剂产品117件。抽查指标为铅、镉、汞、铬。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判定,合格产品108件,合格率为92.3%;9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4件,在销售单位抽检的5件。

  (三)输配水管材监督抽检情况

  浙江、广东、四川3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生产企业、销售市场和建筑工地的管材(聚氯乙烯、铝塑复合管)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共抽查管材产品66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37件,在销售市场抽检20件,在建筑工地抽检9件。抽查指标为铅、钡、镉。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判定,合格产品55件,合格率为83.3%;11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钡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4件,镉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1件。在11件不合格产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1件、在销售市场抽检的7件、在建筑工地抽检的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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