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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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面膜进行了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一)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甘肃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美容美发场所、批发市场和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519份。抽查指标为汞、氢醌和苯酚,经检测并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判定,所抽检519份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中有493份合格,合格率为95.0%。

  抽检结果显示:1.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是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本次抽检不合格的26份产品中有19份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占不合格产品的73.1%,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醌的样品7份,含有苯酚的样品1份。2.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本次在药店抽检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164份,合格162份,合格率为98.8%;在批发市场抽检的199份样品中,合格183份,合格率为92.0%;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156份样品中,合格148份,合格率94.9%。

  (二)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监督抽查情况

  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湖北5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商场超市经营的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101份。抽查指标为汞及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霉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指标,经检测并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判定,所抽检101份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中有2份不符合卫生要求,合格率为98.0%,其中1份菌落总数超标,1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

  抽检结果显示: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结果总体上令人满意。微生物指标超标是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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