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6: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部令
(第104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处的代表可以自行决定在内地居留的时间”。

相关文章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