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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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6〕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6年12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院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交流了《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分析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治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逐步落实和监管执法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矛盾以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要保证。行政复议是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由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特别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运用行政复议制度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是衡量行政能力和自身建设水平的重要尺度。通过行使行政复议制度赋予的层级监督权,上级政府和部门可以直接纠正下级政府和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保证政策法规的统一,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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