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6: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73号)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汇总,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海关总署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七、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八、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最终考试成绩以核查单上的成绩为准。海关总署将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中对考试成绩予以调整。


相关文章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6号--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4号--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问题
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公告[2006]第9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2006年第九十六期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意见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