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9: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高检发办字[2006]33号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严格、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所辖地市级、县区级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是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鉴定人资格的登记、审核、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及处罚等。

  第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七条 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的检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鉴定人资格:

相关文章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亚运会期间后勤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公告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