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9: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9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相关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1号--关于受理连城红心地瓜干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近期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亚运会期间后勤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公告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