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9: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科协,中国科学院各单位: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学在科普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1. 科研机构和大学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让科技进步惠及广大公众,是其重要社会责任和义务,是提升我国科普能力,增强公众创新意识,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对于加快科技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本意见所称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从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单位和相关高等院校。开放范围包括科研机构和大学中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各类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自然科技资源库(馆)、科学数据中心(网)、科技文献中心(网)、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网)等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和植物园等。

  3. 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社会效益。开放活动要充分体现实践性、体验性、参与性和实效性,采取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方式,使公众通过参观科研过程、参与科研实践和探讨科技问题等活动,增进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理解,提升其使用科技手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十一五”期间推动开放工作的目标是:2008年底前,实现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和进入“211工程”的相关大学率先实现向社会开放。2010年底前,其他部门、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借鉴先期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经验与做法,实现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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